繼上一篇除權息常見的問題之後,看到一些網友在爭論說股票股利算不算股息,應不應該算進殖利率?這個問題牽扯到許多重要,但是常常被遺忘的基本知識,我們從稅法、歷史沿革還有投資人自身利害關係等各個不同面向一一來檢視
前一篇有提到依照法規,除權息這個動作跟前面提到的減資類似,本身是中性的,公司填權、填息帶來的好處,其實是企業經營過程中賺到的錢,累積的資產,公司的價格隨著價值的累積而提升,除權息(盈餘分配)在大多數國家,對投資人其實是提高稅賦負擔,並沒有實質好處,在台灣因為兩稅合一的投資人可以獲得扣抵稅額,小額是有利的,而超過可扣抵金額以後,其實不見得是好事。
現金股息在集中投資那篇有說過,可以大幅增加投資的穩定度,也可以令自己或家人更安心,至少還有這些無形的價值,而股票股利,就只是純粹多繳稅、多復健保補充保費了。
各位朋友還記得股票是什麼東西嗎?
平常投資、買賣、交易的股票,他是「公司的所有權狀」,很多人以為發越多張價值就越多,這其實是個錯覺,要真正賺錢,一是公司價值提升,二是自己擁有的百分比增加,除權配股,是按比例分配,除權前後大家的比例都是一樣不變的,因此不會有任何利益,只有壞處沒有好處。
配股只有壞沒有好,為何會有這樣的東西?他的由來是怎麼樣呢?
首先環顧世界,大部分國家是沒有所謂的除權、配股,公司發行新股給股東叫做股票分割,因為公司長久增值以後股價太高,很多投資人投資交易的門檻太高,因此把一股拆成兩股、三股或更多,以降低投資人投資門檻,就像我前面一再說的,因為投資人沒有拿到任何好處,所以基本上都不算所得,也不必繳稅。
在台灣因為免徵證所稅,資本利得不用繳稅,誘導很多人將各種所得轉換為證券交易所得,可以合法輕易免去大量的稅,財政部與國稅局知道這一點,一直想復徵證所稅,但是這背後牽扯的鉅額的利益,讓每位提出的部長都會立刻陣亡,國稅局不得以之下,搞了一個很彆扭的替代方案,一是提高證券交易稅,說證交稅有證所稅的性質(交易多的賺比較多?統計上好像是相反呢?),二是搞出所謂的股票股利,強迫有賺錢的公司,但是可能為了擴充營運保留部分盈餘,必須發一定比利的股票股利,來據以計算所得,依此角度依照法規,股票股利確實算是股息一部份,但是對我們投資人而言,是什麼也沒有拿到。
不過在早期,投資知識不普及,大部分投資人並不知道其中利害關係,甚至因為高配股的通常是高成長的績優公司,投資人獲利豐厚,使得市場一度非常偏好配股。
這個問題在台灣證券市場對外開放,外資比重日益提升之後,情勢就整個反過來了,一來是因為台灣經濟成長走緩,高成長的好公司變得很稀少,失敗的變多成功的變少,二來外資挾專業知識與大量資金進駐,就沒有利益卻要繳稅的股票股利,對公司與政府持續施加壓力,台灣本土的投資人也開始慢慢瞭解情況,因此配股與股票股利越來越少,現在每年只剩少數公司還這樣做。
個人建議公司如果常常發股票股利,可能最好要避開,偶爾發,請扣除不算進殖利率,以免干擾我們報酬率的正確計算。
2018年4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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