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4日 星期一

永豐金併京城銀換股稅務問題

 因為同時期的台新金併購新光金需繳納「股利所得稅」,依新光金的公告:

財政部97.10.17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規定,合併消滅公司所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為「股利所得」,而非「證券交易所得」,故須依照自身身分別來完稅。

股利所得計算方式:

依財政部97.10.17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規定,合併消滅公司所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為「股利所得」。

依財政部93.09.21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規定,全體股東之出資額為包括股本及資本公積增資溢價、合併溢價等。普通股及特別股出資額應分別計算。

依103.12.01台財稅字第10304030470號規定,存續公司因合併發行新股之股份對價價值,應以董事會決議日113.09.11確定換股比例之股份對價收盤價認定。

綜上,若股東未舉證更正股利所得,則普通股每股所得約新台幣3.8074元

重點來了,倘若依上述算法京城銀每1股恐怕要被算四十幾元的股利所得,當下發現到處查都難以確認與安心,詢問專業人士以及查到PTT有幾篇相關討論文章說法各異,最終乾脆寫信去京城銀跟公司問,公司回覆如下:

本公司與永豐金之股份轉換案架構與新新併並不相同,故股東的稅務也會不同。就本公司股東之稅務問題,茲向永豐金詢問後初步回覆如下,供參考:

參閱「財政部1010815台財稅字第10104557770號令」(如附件)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6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12月12日金管法字第0940071097號令第1點規定辦理股份轉換,以發行新股及現金為對價,取得金融機構全部已發行股份,該金融機構股東以其所持有金融機構股份,按一定換股比率換得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及取得部分現金之課稅規定如下:

(一)   以股份作為對價:適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第4款免徵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之規定。

(二)   取得部分現金:無適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第4款免徵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規定之適用,請參照「財政部1010815台財稅字第10104557770號令」如附檔,摘錄如下:

1. 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三。

2.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營利事業股東: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有證券交易所得)適用最低稅負制之相關規定辦理。

(2). 個人股東: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適用最低稅負制之相關規定辦理。102年度或以後年度,個人股票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則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計入基本所得額規定之適用。本案京城銀行係上市公司,故個人股東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依公司回覆京城銀股東應可放心,不需要負擔鉅額的所得稅








永豐金併京城銀換股稅務問題

 因為同時期的台新金併購新光金需繳納「股利所得稅」,依 新光金的公告 : 財政部97.10.17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規定,合併消滅公司所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為「股利所得」,而非「證券交易所得」,故須依照自身身分別來完稅。 股利所得計算方式: 依財政部...